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蔡錫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淑卿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6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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