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劉志威
謝宇森
被 告 舒國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