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352號
TPEV,109,北補,1352,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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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楊國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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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