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236號
TPEV,109,北補,1236,202007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梁曜廷

訴訟代理人 梁瑞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紫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