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160號
TPEV,109,北補,1160,202007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富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程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
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
富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