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