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律師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130號
TPEV,109,北補,1130,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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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大慶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國俊間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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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