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聲字,109年度,9號
TPEV,109,北聲,9,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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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淑
代 理 人 黃榆婷律師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0九年度北重訴字第一號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訴訟程序中成立爭點簡化協議,相 對人嗣後不斷否認,並表明鈞院未踐行闡明程序,為確認10 9年3月24日兩造及法官陳述,以利後續訴訟答辯,爰依法聲 請交付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限於本訴訟 案件使用,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促應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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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