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9554號
TPEV,109,北簡,9554,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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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95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陳玟涵即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24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陳玟涵即陳麗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依約定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發卡起至109年6月8日止, 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76,420元未按期給付。按約定 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 率20%算至清償日止,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 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 。復依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




㈡被告於93年2月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約定自撥 款日起1年內依週年利率0%計算,第13個月起改依週年利率1 5.99%計算之利息,並約定如未依約繳足月付金時,第1年得 按月收取300元違約金,第13個月起得依當月之利息加計20% 之違約金。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款,截至10 9年6月8日止,共累計積欠110,752元未清償,依注意事項第 1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返還所積欠之借款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於94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 依約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 度內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 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依約定書第2條約定 ,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然如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 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 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借款尚餘198,303元未按期給付 ,且依約定書第9 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 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
 ㈣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契約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76,420元 76,420元 自95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110,752元 110,752元 自9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 自9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 3 198,303元 198,303元 自94年12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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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