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9223號
TPEV,109,北簡,9223,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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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2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吳佩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7日14時1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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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