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69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謝浦澤
林勵之
被 告 林春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