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7588號
TPEV,109,北簡,7588,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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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75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董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零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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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