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691號
原 告 全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榮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生活事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肆萬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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