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3024號
TPEV,109,北小,3024,202007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024號
原 告 龍田經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中方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5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