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2858號
TPEV,109,北小,2858,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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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8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證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67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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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