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1772號
TPEV,109,北小,1772,202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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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7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立康
上列上訴人謝立康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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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