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9083號
TPEV,108,北簡,9083,2020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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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漢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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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