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7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七春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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