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7633號
TPEV,108,北簡,17633,20200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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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楚怡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9年7月10日寄存於上訴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且於109 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 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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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