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32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章燕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智賢間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柒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合計新臺幣參
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