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25號
TCBA,109,訴,25,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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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號
109年6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林彥君 律師
 蔡梓詮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志超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8日府授法訴字第108020588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爭訟概要:
緣原告所屬台中發電廠(下稱系爭電廠),於臺中市○○區○ ○里○○路0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被告核發之廢(污)水排 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 經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派員執行稽查,並會同原告代表人 員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105mg/L( 限值:50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4mg/L(限值:100mg /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 定。被告以原告曾分別於107年8月29日、108年1月9日及3月6 日經查驗放流水質不合格,且前2次違規情形均已經通知限期 改善,而原告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規定,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情節重 大情形,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規定,以108年4月15 日中市環水字第1080038586號函及裁處書(字號:00-000-000 000)(下稱原處分)裁處最高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108年11月28日府授法訴 字第1080205885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
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被告採樣後所採取之檢驗方法,並未慮及系爭電廠排煙脫 硫廢水特性,而採用錯誤之檢驗分析步驟,基此採樣水體 作成之檢驗分析結果應不可採:
⑴系爭電廠之排煙脫硫設備係採用石灰石粉漿與煙氣中二 氧化硫反應形成硫酸鈣,所排放之廢水屬高氯鹽之無機 性廢水。又該排煙脫硫廢水中之氯鹽大於2000mg/L,則 檢測時應採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公告之 「含高濃度鹵離子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重鉻酸鉀 迴流法(NIEA W516.56A)」(下稱W516方法)進行分 析,合先敘明。
⑵依W516方法六、採樣與保存所示「…若無法於採樣後15 分鐘內進行分析,應以濃硫酸調整pH值至2以下,並於4 ℃±2℃冷藏,保存期限為14天。」及七、步驟「㈠每 一樣檢測前均須測定氯離子濃度,並記錄之。檢測方法 可採用以下3種方法之一:……2.氯離子試紙估算法: 未加保存試劑之水樣,以氯離子試紙測定水樣之氯離子 濃度,氯離子濃度≦1,500mg/L,視為氯離子濃度小於2 ,000mg/L,記錄氯離子濃度,氯離子濃度≧3,000mg/L ,視為氯離子濃度大於2,000mg/L,記錄氯離子濃度;氯 離子濃度介於1,500mg/L至3,000mg/L間,則依七㈠3測 定氯離子濃度。」本件採集之水樣從被告之採樣人員於 系爭電廠現場採集至實驗室分析必定超過15分鐘,依W5 16方法必須添加保存劑(濃硫酸)調整pH值至2以下, 故其氯離子濃度必須依七㈠3之方法測定氯離子濃度。 ⑶惟依被告所述,係採取將原樣品稀釋至4倍,並以氯試 紙測試氯離子濃度小於2,000mg/L,顯然未符合W516方 法七㈠3所列之「水中氯鹽檢測方法-硝酸汞滴定法」 (NIEA W406)或「水中氯鹽檢測方法-硝酸銀滴定法 」(NIEA W407)或「水中陰離子檢測方法-離子層析 法」(NIEA W415)之標準分析步驟,被告所採用之檢 測分析步驟明顯有誤,故該分析結果應不得作為被告做 成裁罰之依據,被告未就有利於原告之部分一律注意, 違反前開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採證法則,致認定事實錯誤 ,作成原處分,自屬違法。此外原告於稽查當天,亦有 委請檢測公司進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並無化學需氧量 超標之情事(詳後述),被告全然並未慮及此情,亦有 裁量怠惰且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規定。 ⑷原告於訴願程序中已指出檢驗步驟之瑕疵,然於訴願決 定書中卻未見有任何理由說明上開瑕疵,顯見受理訴願



機關除未善盡法定調查職權,亦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 條行政行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訴願決定實有違誤 ,應予撤銷。
⒉被告檢驗所得之數據與常理不符,數據失真之嫌,該檢測 結果不具代表性
⑴W516方法係將氯離子濃度為2,000mg/L以上的水樣置於 去氯裝置中,與濃硫酸作用產生氯化氫氣體,以氫氧化 鈣吸收去除氯離子干擾後,再加入過量重鉻酸鉀溶液迴 流,剩餘之重鉻酸鉀,以硫酸亞鐵銨溶液滴定;由消耗 之重鉻酸鉀量,即可求得水樣中化學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簡稱COD),此表示樣品中可被氧化 有機物的含量。此法適用於海水與氯離子濃度≧2,000m g/L之飲用水水源、地面水體、地下水體、放流水及廢 (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檢驗。
⑵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密閉式重鉻酸鉀迴流法(NI EA W517.53B)(下稱W517方法)係於消化管中依序加 入過量之重鉻酸鉀,硫酸及水樣後,於密閉消化管中在 150℃下加熱迴流;待反應完成後,以硫酸亞鐵銨滴定 溶液中殘餘之重鉻酸鉀,由所使用之硫酸亞鐵銨體積, 即可換算求得水樣中之化學需氧量。W517方法適用於氯 離子濃度小於2,000mg/L,COD值介於10mg/L至220mg/L 之飲用水水源、地面水體、地下水體、放流水及廢(污 )水之分析。若水樣COD值太高時,則須予適當稀釋後 才能進行檢測。
⑶被告稱本件係採W516方法檢測後,得出氯鹽濃度5,938m g/L及化學需氧量180mg/L,因水樣化學需氧量測值大於 160mg/L,依W516方法七、步驟㈡予以適當稀釋,將原 樣品稀釋至4倍,並經測氯試紙測試氯離子濃度小於2,0 00mg/L,續依該方法註3規定,依W517方法進行檢測, 並以化學需氧量檢測結果之最低值154mg/L予以認定。 ⑷被告108年3月21日至系爭電廠採樣時,原告系爭電廠人 員亦同步將此樣品送認證檢測公司,以W516方法進行檢 測,檢驗報告顯示氯鹽濃度6,100mg/L及化學需氧量14. 2mg/L,兩者檢測值數據差距甚大,原告亦曾於陳述意 見過程中提出該檢驗報告供被告參考,然卻未見被告有 任何查證行為,仍忽略相關事證而逕作成原處分,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之有利及不利事項一體注意原則 。
⑸又依系爭電廠排放廢水之特性,於同一樣品分別採用W5 16方法及W517方法檢驗時,以W516方法先去除氯離子後



所得之含高鹵離子化學需氧量均會低於W517方法檢驗所 得之化學需氧量,此有原告同步將樣品送測之108年8月 1日、8月28日、9月19日檢驗報告,及系爭電廠新建廢 水廠12月26日功能測試之檢驗報告可參,且此6份檢驗 報告分別經環保署認可之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檢測,採用經環保署認可 且公告之檢驗方法而作成,具高度專業性及正確性,報 告之結果均顯示以W516方法去除鹵素(主要為氯離子) 後之化學需氧量測值會恆低於W517方法未去除鹵素之化 學需氧量,然被告採用W516方法所得之化學需氧量為18 0mg/L,而以W517方法所得之化學需氧量分別為154mg/L 、154mg/L及157mg/L,該數據顯與系爭電廠廢水檢驗之 常理不符,可證被告於檢驗過程中確係有採樣及檢測步 驟上之瑕疵,致檢驗結果不可信。
⑹綜上,被告未按標準檢驗程序,所得之樣品應視為無效 之樣本,其無視該樣品之無效性,仍依檢測結果裁罰, 原處分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暨第43條規定 ,應予撤銷。
⒊又縱認原告確有放流水檢驗值超過法定標準之情事,惟被 告未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所定之事項,逕處以罰鍰最高額 ,顯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⑴被告依裁罰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認原告符合水污染防 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原告最高額度罰鍰, 惟該裁罰準則係提供機關裁罰罰鍰之衡量基準,且依水 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以及基於水污染防治法之體系解 釋,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情節重大, 除應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所得之利益等外,並應將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以不 同放流口分別處罰之規定納入考量,以各放流口是否有 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而為情節重大之 認定。
 ⑵再按裁罰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亦表明主管機關於裁罰   時具有裁量空間。系爭電廠廢水違法項目為硝酸鹽氮及 化學需氧量,被告檢測濃度超標倍數為法規限值之1.5 至2.1倍,108年3月D02放流口之月排放量為3,016噸, 平均日排放僅約100.5噸/日,實際廢水放流量遠小於D0 2放流口許可之排放量820.8噸/日,可見對環境影響程 度尚未達重大,依裁罰準則進行推算,罰款額度約為24 5萬元,被告未將上情納入審酌,忽略水污染防治法之



體系解釋,逕認有2次違規即屬情節重大,而處以原告 罰鍰最高額,顯有應審酌事項未予審酌之裁量怠惰,並 違反比例原則而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
⒋系爭電廠之排煙脫硫設備係採用石灰石粉漿與煙氣中二氧 化硫反應形成硫酸鈣,所排放之廢水屬高氯鹽之無機性廢 水。因W517方法並無如W516方法有4小時期間處理去除干 擾因素,故理論上以W516方法所得之化學需氧量數值均會 低於W517檢測方法:
⑴實證方面,由甲證6之6份檢驗報告所示,每次之樣品均 同時以W516方法及W515或W517方法進行檢測,結果均顯 示依系爭電廠之廢水特性,無論氯鹽濃度有無高於2,00 0mg/L,以W516方法去除鹵素干擾後所得之化學需氧量 檢測值,均會低於W515或W517方法所得之化學需氧量檢 測值。惟被告採用W516方法所得之化學需氧量為180mg/ L,而以W517方法所得之化學需氧量分別為154mg/L、15 4mg/L及157mg/L,該數據顯與上述兩種方法之檢測結果 常理不符,可證被告於檢驗過程中確係有採樣及檢測步 驟上之瑕疵,致生檢驗結果不可信。
⑵又被告抗辯系爭電廠已建置新廢水處理場,與本件之放 流水並非同一性質,故108年12月26日之水質樣品檢驗 報告無比較正當性云云。惟系爭電廠之新廢水處理設備 ,主要係針對改善廢水中硼濃度含量,故無論是排放前 之原水或是經由新建廢水處理廠排放之放流水,廢水中 之化學需氧量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該份檢驗報告仍具 參考及佐證效力。又經原告安排經環保署認可之檢驗公 司於109年5月21日至系爭電廠進行水質採樣檢測,同時 採集未經處理原廢水及處理後放流水,由檢驗結果可知 ,本次採樣#1~4機、#5~8機、#9~10機原廢水驗證系爭 電廠原廢水在未進入廢水場加藥處理前,分別以W516( 高鹵法)及W515(非高鹵法)檢測,以W516方法所得之 檢測數值均遠低於W515方法所得之檢測數值,又D02放 流水為經系爭電廠廢水場處理後之放流水,檢測結果系 爭電廠原廢水以W516檢測結果亦均遠低於W515方法。故 無論是排放前之原水或是經由新建廢水處理廠排放之放 流水,系爭電廠排放廢水中之化學需氧量特性均為高鹵 法COD檢測值會遠低於非高鹵法COD檢測值,並不會因經 過新設之廢水處理設備而受影響。本次委託環保署認證 之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環保署認可字號:環署 檢字第001號),以環保署規定之採樣程序及樣品保存 程序取得樣品,故檢驗結果可佐證系爭電廠廢水特性以



W516方法所得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均會低於W515或W517 方法所得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之情事。而被告之檢測結 果,均不符系爭電廠廢水特性,有其繆誤之處。  ⒌依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第4點㈢樣品接收⒍檢測單 位應備妥樣品接收記錄單、⒏檢測單位對於樣品接收後之 分樣與樣品保存等作業,均應記錄於樣品接收紀錄單或其 他之紀錄簿(本、表、單);㈣樣品檢測3.檢測人員執行 環境樣品檢測時,應填寫檢驗室工作日誌,內容至少應包 括⑴樣品編號⑵檢測日期時段⑶檢測項目⑷檢測方法編號 (非使用環保署公告之檢測方法應記錄檢測步驟)⑸品管樣 品⑹檢測數據⑺計算過程⑻檢測結果⑼特殊樣品外觀或異 常之檢測過程等其他事項等可知,本件於採樣後,將樣品 送達檢測單位及後續進行檢測均應記錄於檢驗室之工作日 誌中,應命被告提出108年3月21日之收樣紀錄、108年3月 21日之氯鹽檢驗及以W516方法之取樣分析及檢驗日誌紀錄 、108年3月22日以W517方法之取樣分析及檢驗日誌之紀錄 ,否則實難僅以被告之稽查報告即得逕推論被告之檢測均 符法定方法及程序。
⒍綜上所述,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暨第43 條規定之行政機關採證之法則,且採樣過程顯有瑕疵,基 此而為之檢測結果不具代表性及正確性,則被告憑為裁罰 之依據,核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遞予維持,實有 未合。
㈡聲明:
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本件被告依法採樣檢測,檢驗過程無瑕疵:
⑴按水污染防治法第68條所授權之W516方法,其中第六點 為採樣與保存規定,第七點為步驟規定。本件檢測因無 法於採樣後15分鐘內進行分析,因此依W516方法第六點 規定,將樣品添加保存試劑濃硫酸(下稱A樣品,即乙 證8稽查紀錄第3點所載②COD250mL1【加入H2SO4】該 瓶樣品),而如樣品已添加保存試劑濃硫酸,均已無法 用W516方法第七點㈠規定之任何方法測得正確氯離子濃 度,因此被告於同放流口、同時間,另有採樣「未」添 加保存試劑濃硫酸之樣品(下稱B樣品,即乙證8稽查紀 錄第3點所載①SS1,000mL1該瓶樣品),用以交叉比 對相關氯離子濃度數值等,先予敘明。




⑵故本件關於水中化學需氧量之檢測順序為:
①被告先持同放流口、同時採樣之B樣品,依據W516方 法第七點㈠1,以導電度估算法測試氯離子濃度,測 得樣品導電度數值為13,800μmho/cm。 ②依據W516方法第七點㈠1規定,導電度>4,000μmho/ cm時,另依七㈠2或3測定氯離子濃度,因此被告續依 W516方法第七點㈠3規定之「水中氯鹽檢測方法-硝 酸汞滴定法(NIEA W406.52C)」測得B樣品氯離子濃度 為5,938mg/L,兩次檢測已可確定當日所採樣之樣品 為「含高濃度鹵離子水」。
③確定當日所採樣之樣品為「含高濃度鹵離子水」後, 被告即持A樣品依W516方法第七點㈡方法進行檢測, 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COD值為180mg/L,此有化學需氧 量檢驗紀錄表(高鹵COD)可證。
④依W516方法第七點㈡規定,若樣品之COD值大於160mg /L,應予適當稀釋,依上開②說明可知本件樣品氯離 子濃度為5,938mg/L,故樣品稀釋4倍後氯離子濃度應 為1,484.5mg/L,因此被告將B樣品稀釋4倍後,再依 W516方法第七點㈠2.以氯離子試紙估算法測試,此時 測得B樣品之氯離子濃度已低於2,000mg/L。 ⑤被告續依同比例將A樣品稀釋4倍,此時經稀釋後的A 樣品的氯離子濃度,對照B樣品上開④測試結果可知 已低於2,000mg/L。依W516方法註3之規定,因此被告 再依上開規定以W517方法進行檢測,測得化學需氧量 COD值最低為154mg/L,此有化學需氧量檢驗紀錄表可 證,故本件並無檢測方法不正確之問題,原告主張顯 無理由。
⒉本件並無採用W516方法之結果必然會低於W517方法之結果 之情形:
⑴原告主張W516檢測方法之結果會低於W517檢測方法之結 果,而本件被告檢驗結果卻相反等云云。然原告上開主 張僅為其個人意見,並無任何科學根據可佐,且原告主 張W516與W517方法之差異在於W516會加入濃硫酸去除干 擾等云云,然而不論W516或W517方法,依規定均要加入 濃硫酸調整PH值至2以下作為保存方式,原告主張顯與 法定方法不符;更何況不同製程產生的廢水,內容多樣 複雜,本無可能因方法不同必然產生如何之差異結果, 原告主張本屬無據。
⑵又被告並非同時以兩種方法就同一樣品進行檢測,而是 依W516之法定方法,在檢測結果超出該方法所定標準後



(即化學需氧量大於160mg/L),才進行樣品的調整, 調整後才適用W517方法,因此被告是針對同一樣品經過 稀釋調整後,以不同方法檢測,並非同一樣品用不同方 法同時檢測,檢測條件先後不同,其差異無得作為數值 高低比較之基準,原告主張顯有誤解本件被告檢測之前 提事實。
⑶再按甲證6中108年8月1日關於D02放流口、108年8月28 日關於D02放流口、108年8月28日關於D04放流口、108 年9月19日關於D03放流口之水質樣品檢驗報告,甲證8 中108年7月1日關於D02放流口、108年8月21日關於D02 放流口、108年6月20日關於D02放流口之水質樣品檢驗 報告,以W516方法測試之結果,均為錯誤。首先,甲證 6上開檢驗報告聲明書中均載明:「樣品保存不符規定 。含高鹵離子化學需氧量疑似干擾。」等語,甲證8中 除108年6月20日關於D02放流口之水質樣品檢驗報告聲 明書中載明:「樣品保存不符規定。」等語外,其餘兩 件同樣與上開甲證6檢驗報告有相同之聲明,顯見原告 提出之相關檢測報告,並非以法定方式進行檢測,自有 違誤;再者,因W516方法之適用前提,在於氯離子濃度 為2,000mg/L以上的樣品,但上開檢驗報告備註所載之 氯鹽濃度均低於2,000mg/L,顯見該檢測報告自始錯誤 ,無得做為比較之依據,參以108年9月19日關於D03放 流口之水質樣品檢驗報告聲明書中復載明「客戶指定以 含高鹵離子化學需氧量分析」等語,可知上開檢驗方法 是原告所指定,但與法定方法不符,其結果自無足取。 ⑷又108年12月26日雖然分別有兩家不同公司進行採樣檢 驗,惟採樣當時原告已建置新廢水處理廠,並將原各製 程放流水再予集中進入新廢水處理廠處理,與本案僅為 T02製程於D02放流口之放流水,已非同一性質,廢水處 理流程更是大相逕庭,與本件均無關聯性,且上開檢驗 明顯為不同時間點採樣,又為不同公司採用不同的檢驗 方法所檢驗,當無比較之正當性。據此,原告所主張W5 16方法之數值會低於W517方法之數值等云云,均無實據 。況且不論原告日後如何採樣檢測,均已非採樣當日之 相同條件樣品,就本件檢驗結果而言,均無參考價值。 ⑸末按,不論以何種方式檢驗,原告均無超出放流水標準 之容許性,則原告主張何種檢測方式會高於或低於何種 檢測方式,均無實益。
⒊又按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所稱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 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



,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係指每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 體,均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而非指於多次檢驗時,只要其 中任何一次合格,即得免罰。是原告主張其自行檢測符合 放流水標準等云云,但無證據證明該檢驗報告之樣品是否 為同放流口、同日、同時所採,且由檢驗報告之記載,也 只能得知採樣日期與本件被告採樣為同日,無從得知是否 為同放流口或同時,縱然屬實,本件亦無法為原告有利之 認定。況且,甲證5水質樣品檢驗報告聲明書已載明:「 樣品保存不符規定。」等語,則甲證5檢驗報告根本未依 標準方法進行檢驗,原告持該檢驗報告主張符合化學需氧 量放流水標準等云云,顯無理由。
⒋原處分以原告放流口之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且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後 仍繼續違反該法規定,裁處同法第40條第1項最高罰鍰額 度2,000萬元適法:
⑴依環保署108年2月14日環署水字第1080011031號函意旨 :已揭示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所謂1年 內經2次限期改善,不以超標之放流口是否相同為標準 ,另同法第58條之規範意旨是在於避免因為分別設置多 處放流口,以逃避放流水標準之管制,規範目的並不相 同,該條文並不影響系爭電廠反覆違規之事實認定,否 則豈非謂原告可藉由設置多處放流口,來獲取違規之額 度?如此解釋顯與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之立法目的相違 背,故原告主張以各放流口認定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 1項第3款情節重大之認定等云云,顯無理由。 ⑵次按本件經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105mg/L( 限值:50mg/L)及化學需氧量154mg/L(限值:100mg/L ),原告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其中「硝酸鹽氮 」環保署自81年8月18日即已公告為有害健康物質,而 107年12月25日環署水字第1070105265號公告「事業排 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 類」,同樣公告屬於有害健康物質,原告持許可排放量 主張環境影響程度尚未達重大等云云,忽略放流水標準 值超標之事實,放流水一旦超標本不應有任何排放,原 告將毫無關聯的許可量不當連結污染量,且所提出之資 料計算平均值也不代表當日排放量,原告主張顯無理由 ,又原告所排放之超標廢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顯見 影響重大;再者,原告資本龐大高達3千3百億元,可見 其資力甚為豐厚,當有遵守法令之能力,原告過去在多 次放流水超標的情況下,卻仍規避應支出之環保成本,



將環境成本外部化,持續排放超標廢水,原告甚至可以 因此節省高額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設置及操作費用,藉 此所獲利甚多;原告分別於107年8月29日、108年1月9 日經查驗放流水質不合格經限期改善,其中超標之項目 同樣均為硝酸鹽氮,當時經查驗不合格經通知限期改善 後,本次排放水質仍不符放流水標準,且採測濃度屢次 益高,甚至在108年3月6日的查驗結果,同樣是硝酸鹽 氮超標,顯見原告長時間排放大量有害健康物質未符標 準之放流水,嚴重影響水體環境,違規排放廢水所生影 響重大,也足以證明原告執意不改善之主觀可歸責性, 被告依法裁量最高額罰鍰,並無不當。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點:
㈠被告檢驗過程有無瑕疵?
㈡原處分以原告放流口之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 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且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後仍繼 續違反該法規定,裁處同法第40條第1項最高罰鍰額度2,000 萬元是否適法?
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
緣原告所屬系爭電廠,於臺中市○○區○○里○○路0號從 事發電作業,領有被告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 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丁證9)。經 被告於108年3月21日派員執行稽查,並會同原告代表人員至 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105mg/L(限 值:50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4mg/L(限值:100mg /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規定(乙證1)。嗣被告以原告曾分別於107年8月29日、108 年1月9日及3月6日經查驗放流水質不合格,且前2次違規情 形均已經通知限期改善(乙證7、丁證14),而原告1年內經 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已符合水污 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情節重大情形,爰依水 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裁罰準則規定,於108年4月1 5日以原處分裁處最高罰鍰2,000萬元(甲證1)。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遞經駁回(甲證2),以上事實有各項資料可查 (甲證1、2、乙證1、7、丁證9、14,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 編號詳附表)。
㈡本件被告之檢驗過程並無瑕疵,原告系爭電廠確實於108年3



月21日有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
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4款、第7款、第8款、第14款及第 18款、第3條、第7條、第40條第1項、第68條。   ⑵行為時之放流水標準第1條、第2條、第6條(附錄)。 ⒉按「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 ,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第1條定有 明文。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可知水污染防治法係為達成上 開同法第1條所定立法目的,而制定之專業環保法規,其 就事業排放之廢(污)水,以放流水標準規範其品質或成 分,作為認定有無妨害水體涵容能力之管制標準,以管控 防禦人為經濟活動對環境所造成污染實害之危險,並於同 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 符合放流水標準。故事業對其所排放之廢(污)水,自有 符合放流水標準之義務,且此項義務係附隨在事業排放廢 (污)水之行為上,事業就其排放之廢(污)水,應使其 隨時保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狀態,以避免逾越承受水體之 涵容能力,妨害水體正常用途。違反者,即應受罰,不因 事業是否依同法第14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 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異。
⒊次按行為時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污水下 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 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事業……㈥發電廠適用附表六。 」、第6條規定:「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 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其餘 各項目:毫克/公升。」又附表六規定:「發電廠放流水 水質項目及限值……(項目)硝酸鹽氮(限值)50。…… (項目)化學需氧量(限值)100。」再依行為時環保署1 06年12月27日修正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附件規定:「(業別)30.發電廠(定義)電業以火力或 核能方式產生電力之事業。」查原告系爭電廠從事火力發 電等業務,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83至 85頁)在卷可稽,可知原告所從事者,乃發電業,屬環保 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範圍,則其排放於地面水 體之廢(污)水,均應符合上開放流水標準,否則即違反 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受同法第40條第1項之處罰。 ⒋復按環保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8條之授權,以108年1月8 日環署授檢字第1080000031號公告之「含高濃度鹵離子水



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重鉻酸鉀迴流法(NIEA W516.56 A)」即本件W516方法,係將氯離子濃度為2,000mg/L以上 的水樣置於去氯裝置中,與濃硫酸作用產生氯化氫氣體, 以氫氧化鈣吸收去除氯離子干擾後,再加入過量重鉻酸鉀 溶液迴流,剩餘之重鉻酸鉀,以硫酸亞鐵銨溶液滴定;由 消耗之重鉻酸鉀量,即可求得水樣中化學需氧量(Chemic al oxygen demand,簡稱COD),表示樣品中可被氧化有 機物的含量。W516方法之適用範圍包括海水與氯離子濃度 ≧2,000mg/L之飲用水水源、地面水體、地下水體、放流 水及廢(污)水之化學需氧量檢驗。其第六點及第七點分別 就採樣與保存、檢測步驟為規定,要求「以玻璃瓶或塑膠 瓶採集適量樣品約100mL(註2),若無法於採樣後15分鐘 內進行分析,應以濃硫酸調整pH值至2以下,並於4℃±2 ℃冷藏,保存期限為14天。」、「每一水樣檢測前均須測 定氯離子濃度,並記錄之。……」又該方法並註明:「註 3:樣品經稀釋後氯離子濃度小於2,000mg/L時,依『水中 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重鉻酸鉀迴流法』(NIEA W515) 或『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密閉式重鉻酸鉀迴流法』 (NIEA W517)進行檢測。」。
⒌經查,系爭電廠經被告於108年3月21日派員執行稽查,於 放流口(D02)採取水樣,被告稽查人員採樣後,因無法 於採樣後15分鐘內進行分析,且若樣品添加保存試劑濃硫 酸後,則無法再通過W516方法第七點㈠所定之方法測得正 確的氯離子濃度,是以稽查人員依W516方法第六點規定, 將本件採集之樣品分為添加保存試劑濃硫酸之A樣品(乙 證8稽查紀錄第3點所載②COD250mL1【加入H2SO4】之樣 品)以及未添加保存試劑濃硫酸之B樣品(乙證8稽查紀錄 第3點所載①SS1000mL1之樣品),用以交叉比對相關氯 離子濃度數值,其檢測步驟如下:
⑴被告先持與A樣品同放流口、同時採樣之B樣品,依據W5 16方法第七點㈠⒈,以「水中導電度測定方法-導電度 計法」(NIEA W203.51B)測定水樣之導電度,測得樣 品B導電度數值為13,800μmho/cm(乙證1)。 ⑵因測得之導電度>4,000μmho/cm,依W516方法第七點 ㈠⒈,應另依㈠⒉或⒊測定氯離子濃度,因此被告續 依W516方法第七點㈠⒊規定之「水中氯鹽檢測方法-硝 酸汞滴定法(NIEA W406.52C)」測得B樣品氯離子濃度為 5,938mg/L(乙證2),至此依前2次檢驗結果可知,當 日所採樣之樣品為「含高濃度鹵離子水」。
⑶確定樣品為「含高濃度鹵離子水」後,被告續以A樣品



依W516方法第七點㈡之方法進行檢測,檢驗出A樣品之 化學需氧量COD值為180mg/L(乙證3)。 ⑷而依W516方法第七點㈡規定,若樣品之COD值大於160mg /L,應予適當稀釋,依而本件樣品之氯離子濃度為5,93 8mg/L,稀釋4倍後之氯離子濃度應為1,484.5mg/L,因 此被告將B樣品稀釋4倍後,再依W516方法第七點㈠⒉以 氯離子試紙估算法測試,此時測得B樣品之氯離子濃度 已低於2,000mg/L。
⑸被告續依同比例將A樣品稀釋4倍,此時經稀釋後的A樣 品的氯離子濃度,對照B樣品上開⑷測試結果可知已低 於2,000mg/L。又依W516方法註3之規定:「樣品經稀釋 後氯離子濃度小於2,000mg/L時,依『水中化學需氧量 檢測方法─重鉻酸鉀迴流法』(NIEA W515)或『水中 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密閉式重鉻酸鉀迴流法』(NIEA W517)進行檢測。」,被告遂再依以W517方法進行檢測 ,測得A樣品之化學需氧量COD值最低為154mg/L,此有1 08年3月22日之化學需氧量檢驗紀錄表(乙證4),並有 本件被告水污染稽查紀錄與採樣照片(乙證8)、被告 樣品送驗單、檢驗室收樣紀錄表及其餘個人工作日誌( 乙證9)附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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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