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029號
TCEV,109,中補,2029,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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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楊德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大城新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漢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城新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
  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9年5月7日拍得門牌號碼為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並於109年5月21日取得系爭房屋之不動產權利證明書後
  ,在同年6月9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系爭房屋之前屋主
  積欠至109年5月21日止之管理費10萬元,原告無由繼受該債
  務,又被告阻檔原告通行該社區等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房屋之前屋主積欠至109年5
  月21日止之管理費10萬元,對原告債權不存在,另聲明第二
  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取得社區公共設施使用及通行權利,
  並將系爭房屋上下電梯卡之感應卡及上下停車空間遙控器均
  讓原告付費購得並可以通行,被告並不得再以任何其他不當
  手段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依原告上開之主張,本件為財產
  權訴訟,其聲明第一項之確認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
  ;聲明第二項係原告為使用系爭房屋之權益,就此項請求之
  所有之利益應以系系爭房屋之現值7,872,000元(參原告提
  出之系爭房屋之不動產權利證明書其上所載之拍定金額)核
  定之,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是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2,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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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