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楊德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大城新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漢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城新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
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9年5月7日拍得門牌號碼為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並於109年5月21日取得系爭房屋之不動產權利證明書後
,在同年6月9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系爭房屋之前屋主
積欠至109年5月21日止之管理費10萬元,原告無由繼受該債
務,又被告阻檔原告通行該社區等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房屋之前屋主積欠至109年5
月21日止之管理費10萬元,對原告債權不存在,另聲明第二
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取得社區公共設施使用及通行權利,
並將系爭房屋上下電梯卡之感應卡及上下停車空間遙控器均
讓原告付費購得並可以通行,被告並不得再以任何其他不當
手段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依原告上開之主張,本件為財產
權訴訟,其聲明第一項之確認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
;聲明第二項係原告為使用系爭房屋之權益,就此項請求之
所有之利益應以系系爭房屋之現值7,872,000元(參原告提
出之系爭房屋之不動產權利證明書其上所載之拍定金額)核
定之,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是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2,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