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巴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士翔
訴訟代理人 唐敏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寶猜發支
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24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