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991號
TCEV,109,中補,1991,202007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巴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士翔 
訴訟代理人 唐敏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寶猜發支
  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24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