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986號
TCEV,109,中補,1986,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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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陳國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于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所載之證據及起訴狀與證據
  等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
  提出起訴狀所載之證據及起訴狀與證據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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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