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陳國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于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所載之證據及起訴狀與證據
等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
提出起訴狀所載之證據及起訴狀與證據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