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984號
TCEV,109,中補,1984,202007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984號
原   告 涂沛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銘鴻揚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
鴻揚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