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誌宏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16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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