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柯雅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
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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