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867號
TCEV,109,中補,1867,202007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志鈞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