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張宛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界富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0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