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2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淩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浤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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