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科正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月
原 告 亞科太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獅維麒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科正國際健康事業
有限公司、原告亞科太克有限公司係分別向被告為請求,是
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科正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9,968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㈡原告亞科太克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112元,依,命
原告於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本件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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