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770號
TCEV,109,中補,1770,202007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劉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鴻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