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766號
TCEV,109,中補,1766,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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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符哲維 
訴訟代理人 田家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韻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提出委任田家禎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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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