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符哲維
訴訟代理人 田家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韻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提出委任田家禎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