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759號
TCEV,109,中補,1759,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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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鄭又誠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郭縈淇 
      陳世財 
      夏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400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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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