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幸福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5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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