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雅太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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