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244號
TCEV,109,中簡,244,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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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44號
原   告 林蔡阿絲
訴訟代理人 林麗英 
被   告 林佩螢 


訴訟代理人 張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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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