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羅依真
羅聰吉
羅 傑
張美鈴
羅文妃
羅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必須釐清被告等人有無民 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3 第4 項規定之適用,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下午4時05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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