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1501號
TCEV,109,中簡,1501,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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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5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 
被   告 張麗霜  原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1(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6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 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18,170 元整。(二)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6,214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118,17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0元整。又按契約第11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公司變更登 記表影本乙份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請求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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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