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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865號
TCEV,109,中小,865,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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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865號
原   告 鼎豐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桂卿 
訴訟代理人 劉明紅 
被   告 盧佩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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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