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623號
TCEV,109,中小,2623,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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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6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被   告 夏廣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12元,及其中新臺幣17,927元自民國93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2,2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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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