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526號
TCEV,109,中小,2526,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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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526號
原   告 王別穎 

被   告 白洪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9年0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00元,及自民國109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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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