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341號
TCEV,109,中小,2341,202007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34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被   告 許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59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1/1頁


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