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152號
TCEV,109,中小,2152,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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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1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李常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0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50元,及其中新臺幣70,525元自民國95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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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