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050號
TCEV,109,中小,2050,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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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050號
原   告 東宮巨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智慧 

訴訟代理人 江美雪 
      周智強 
被   告 張愛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五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已受合法之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82年11月19日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街000巷0號5樓之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詎被 告前積欠原告90年10月1日起至107年8月之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43萬0,090元未清償,經原告提起訴訟,取得本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2969號民事勝訴判決。被告自107年9月起至 109年2月間,依社區住戶規約,被告每期(兩月)應繳納之 管理費為4,887元,惟被告仍未繳交上開期間之管理費,共 積欠43,983元(計算式:4,8879=43,983),屢經催討, 被告仍未給付,爰依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應繳納其所積欠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9年2月 29日止之管理費共計43,983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7年9月 至108年12月管理費收費明細表、被告應給付金額說明表、



管理費計算式、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969號民事判決及確 定證明書、原告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原告主任委員 之報備函文、被告戶籍謄本、社區107年1月及109年規約、 被告所有系爭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住戶規 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3,98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2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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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