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紫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媚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820 元(見
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855 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13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