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9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宗諺
法定代理人 郭正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田佳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955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