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9年度,115號
TCEM,109,中秩,115,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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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11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邱仲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6月9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201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仲益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5月11日23時11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客觀上顯有 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移送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指稱在上揭時、地,有人持玩具槍在 把玩射擊,經員警到場發現在場有被移送人邱仲益與未成年 人年古○義、吳○診等三人,於盤查後未發現不法情事,嗣 有民眾王萱萁指稱其住處窗戶及紗窗被打破一個洞等情,經 員警追查而通知被移送人邱仲益及未成年人古○義、吳○診 等人到案說明,被移送人邱仲益始坦承其於上揭時、地,確 有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朝天空射擊,不小心射破他人之玻 璃等語,核與未成年人古○義、吳○診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詞 相符,此有民眾王萱萁於警詢時之證述,查獲員警之職務報 告書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圖9幀、及民眾王萱萁住處窗戶 及紗窗被附擊後之照片3幀等附卷可參,顯見上情為真。 ㈡雖被移送人邱仲益於警詢時供稱其搬家時,發現箱內有一把 玩具槍,因好奇拿出來而攜帶到上揭地點往天空射擊,然被 移送邱仲益取出該槍枝朝天射擊之行為,已對民眾王萱萁住 處造成妨害(毀損部分,民眾王萱萁於警詢時已陳明不提刑 事告訴),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 難謂被移送人邱仲益之攜帶有正當理由可言,被移送人邱仲 益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足以認定。三、被移送人邱仲益上開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 3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 之動機、目的,與其手段、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 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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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