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應收帳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9年度,166號
LTEV,109,羅小,166,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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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羅小字第1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廖慧蓉 
被   告 郭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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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