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9年度,143號
CPEV,109,竹東簡調,143,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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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3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所,並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時,起訴狀關 於當事人被告欄、訴之聲明除記載被告吳衣宸即吳銀杏外, 其餘被告僅記載吳,本院無從審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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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